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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5
南岸花园路“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2-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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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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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2018分许,南岸区桃源路五小区公交车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和巴南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花园路“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情况,未确保安全;行人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共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

*,私人经营者,男,汉族,身份证号:5001131*,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

经查,包*从事快递包裹转运工作。

(二)事故车辆情况

AD02*5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包*,品牌型号:解放牌,车辆识别代号:LFNA4D*,登记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该车总质量为4495kg(低于4500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1]之规定,包燕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从海峡路京东快递营运部装载快递包裹运往京东快递华南城分拨中心。

(三)事故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AD02*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车辆的所有人):包*,男,汉族,身份证号:500113*,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31214日。

行人:蒋*明,男,汉族,身份证号:5108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行人:贾*凡,男,汉族,身份证号:5108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包*按规定对该渝AD02*5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了年审,购买了交强险,同时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对渝AD02*5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了维护保养,事发时,该车技术性能良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10112020分许,包*驾驶渝AD02*5轻型厢式货车由桃源路经开区加油站方向往六院转盘方向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五小区公交车站路段时,该车与车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贾*凡、蒋*明相撞,造成贾*凡、蒋*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渝AD02*5轻型厢式货车受损。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五小区公交站路段,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平整潮湿,有路灯照明。事发位置往明佳路方向约100米有人行横道。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2]之规定,该路段限速为70km/h。事发后,现场渝AD02*5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受损凹陷,前挡风玻璃蛛网状痕迹。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蒋*明,男,汉族。

死者:贾*凡,男。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4125日,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具体赔偿事宜双方还在协商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10112020分许,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交巡警支队南坪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2025分左右,110到达现场。

203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

2135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蒋*明、贾*凡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40000*号)认定:

*驾车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行人贾*凡、蒋*明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4]之规定。贾*凡、蒋*明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贾*凡、蒋*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7*号)证实:蒋*明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2.《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7*号)证实:贾*凡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7*号)证实:事发时,渝AD02*5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24km/h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0*号)证实:渝AD02*5轻型厢式货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南坪大

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桃源路、南城大道、光电路等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二是事发地为位于南岸区桃源路,沥青路面、平整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地点为桃源路五小区公交车站路段,该大队加强巡逻的同时对从事货运、客运的汽车驾驶员以及私家车驾驶员的驾驶陋习进行劝导,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行人进行不定期的道路安全宣传。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时加强该路段巡逻,一经发现有不安全、不文明的驾驶行为的驾

驶员,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及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该大队10月份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000余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300余件,南城大道、光电路违法行为80余件,四是事发当天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3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2人,辅警23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3名、协勤3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8名民警8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二)重庆市巴南区交通运输委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夯实监管基础。该委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属事责任,制定了《2024年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严把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准入关”,对新增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通过“一对一”帮扶服务形式,逐项指导企业完善从业人员、车辆技术、动态监管、运输组织、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2024110月,“一对一”安全帮扶服务新增企业30家次。2024110月,对辖区416家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安全隐患445个(其中,检查货运企业192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安全隐患220个)。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245月,组织辖区180家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培训。二是坚持科技引领,创新监管模式。依托巴南区营运车辆动态管理平台,将道路客运车辆和12吨以上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纳入动态监管,截至目前,已将7119辆营运车辆(客车77辆,货车7042辆)纳入动态监管,并通过“日监督、周通报、月排名、季度约谈”以及动态违规情况定期抄告的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落实动态监管主体责任。2024110月,共计发布日提醒9380份,周统计4979家次,月底排名抄告600次,季度警示约谈91家次。三是严格超限治理,推进治超管理。以固定治超为基础,大力推广非现场执法系统和预检系统,实现固定治超、科技治超、治超预检“三项发力”,目前该区完成9+5+1超限治理网络,其中固定治超站9个、科技治超点5个、固定治超预检点1个,构建起了覆盖全区的超限超载技术监测体系,做到功能互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2024110月,固定治超站累计检测货运车辆146万余台次,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460件,转运及卸载货物7386余吨。四是突出思想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安全宣传“五进”,结合安全督查检查工作深入企业一线,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等专项行动开展安全宣讲。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和枢纽站场、码头等公共场所,通过印发宣传海报和宣传册、召开动员部署会、观看安全警示片等形式开展安全宣传,2024110月,累计印制、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督促悬挂安全宣传标语100余幅,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实效。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行人贾*凡、蒋*明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贾云凡、蒋宗明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贾*凡、蒋*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贾*凡、蒋*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驾车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包*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包*作为个体经营者,要不断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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