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2日,重庆祥立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江南隧道隧道土建(出口段)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和黔江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不力、工人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名称:南岸区江南隧道及茶黄路工程
项目地点:重庆市南岸区
建设单位:重庆市南工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公司)
分包单位:重庆祥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2月10日更名为重庆祥立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祥立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立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俊,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5月19日,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筑活动等。
中建五局公司与祥立宏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签订了《江南隧道隧道土建(出口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江南隧道隧道土建(出口段)设计起点为ZCK4+946/YZCK4+9*2,设计终点为ZCK2+737/YZCK2+89*.5,长度左线预计22*.0米/右线20*.5米。
祥立宏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祥立宏公司在江南隧道隧道土建(出口段)工程项目配备了项目负责人宋*纯、生产主管刘*峰、技术主管冉*华、安全员岳*、右洞施工员代*昌等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建五局公司与祥立宏公司均对开挖班组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其中,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之一:洞内遇车辆、大型设备运行或通行,多观察通过,需提醒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存在侥幸心理,需待设备停止作业后从侧面通过。
5.事故发生部位及现场施工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于江南隧道出口右洞YK2+8*处。该处中间有一条宽约4米的砂石路面,两侧为放炮后堆积的渣土。事发时操作手刘志奎正在操作挖掘机给自卸货车装填碎石,指挥员姜锌鄂在现场指挥。挖掘机为履带式,占地宽度约3米。
2024年12月12日上午9时5分许,在江南隧道出口右洞,祥立宏公司挖掘机指挥员姜*鄂站在上导左侧指挥操作手刘*奎将下导(YK2+8*处)渣土装载到自卸式货车上。抽水工人周*清从仰拱端头前往掌子面进行抽水作业,经过挖掘机作业区域时,在未提醒姜*鄂及刘*奎的情况下,就从正在作业的自卸式货车、挖掘机右侧通过。行至挖掘机右侧尾部时,挖掘机装车完毕向左侧转向,其尾部与周*清接触,周*清随即摔倒在右侧的渣土上。
死者:周*清,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512226*。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68万元。
事故发生后,姜*鄂立即用对讲机让刘志奎停止作业,并将周*清扶至安全区域休息。几分钟后巡视的安全员岳*发现情况后向周*清询问伤情(腹部疼痛),岳*随即跑到洞外电话通知开挖班组长沈*超。上午9时20分许,沈*超开车到达洞内,将周*清送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
12月12日上午11时许,医生诊断周*清肝脏、脾脏破裂,立即为其安排手术。下午16时许,周*清手术完成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接受进一步治疗。1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许,周*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建五局公司项目二分部经理杨*向住房城乡建委报告了该起事故。12月12日下午,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长生桥派出所派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祥立宏公司安排人员在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及安抚家属。周*清死亡后,祥立宏公司积极与家属协商善后事宜,于12月14日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157万元,并支付治疗费6万元,丧葬费5万元。
事故发生后,祥立宏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周*清,违规作业,在未提醒挖掘机指挥员姜*鄂及操作手刘*奎的情况下,就从正在作业的自卸式货车右侧通过,并擅自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当行至挖掘机右侧尾部时,挖掘机装车完毕向左侧转向,其尾部与周*清接触,导致其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1.教育和督促周绍清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力,其掘进班组抽水工人周*清未执行《安全交底记录》[1]的规定,擅自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
2.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
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周*清违规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的事故隐患。
2024年1月至6月底,镇党委副书记尹*畅(分管建设施工)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会议21次,带队开展现场工作指导、马路办公6次,对相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14点。2024年7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副镇长邓*文(分管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3次,带队开展现场工作指导、马路办公6次,对相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15点。
2024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例会和专题会议共计34次,累计巡查工地589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2个。
1.2024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周阳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7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3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55条;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副主任李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1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22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93条。
2.南岸区江南隧道及茶黄路工程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市政工程科对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该项目于2021年6月17日办理取得提前介入技术支持手续,监督组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项目进行了技术支持服务计划交底。2022年1月27日该项目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该项目因资金问题全面停工。该工程建设期间,监督组按照监督计划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每2个月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的要求,对该项目共计检查46次。其中2024年检查12次,下发整改通知书39份,责令限期整改7次、局部停工32次,发现并监督消除安全隐患203条。
周*清,违规作业,在未提醒挖掘机指挥员姜*鄂及操作手刘*奎的情况下,就从正在作业的自卸式货车右侧通过,并擅自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当行至挖掘机右侧尾部时,挖掘机装车完毕向左侧转向,其尾部与周*清接触,导致其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1.祥立宏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教育和督促周*清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力,其掘进班组抽水工人周*清未执行《安全交底记录》的规定,擅自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周*清违规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8[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唐*俊,男,汉族,身份证号:51222*,祥立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周*清违规进入运行的挖掘机作业区域内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一)祥立宏公司应当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规作业,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中建五局公司、祥立宏公司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约谈提醒,并持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复盘,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长生桥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职责,加强辖区企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开展辖区内企业的警示教育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交底记录》七、其他安全注意方面(2):洞内遇车辆、大型设备运行或通行,多观察通过,需提醒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存在侥幸心理,需待设备停止作业后从侧面通过。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8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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