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人保护办法
(暂行)》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经开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人保护办法(暂行)》等四个制度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人保护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依法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范围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举报人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主体对举报人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明确专人负责,通过专门渠道和方式进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信息。
(二)设置专门场所受理和存储举报材料。
(三)举报线索及举报人信息应当由专人录入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平台,并加密存储管理。未经审批,其他人员不得查看。
(四)在调查核实、执法处罚、奖励发放等过程中,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举报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
(五)答复举报人时,应先核对举报人信息,答复时注意保护相关信息,不得泄密。
(六)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威胁,必要时,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故意或过失泄漏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受到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市安委会、区(县)安委会办公室采取复查、复核、挂牌督办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程序规范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线索核查程序,杜绝执法人员权力寻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各级执法机构(含委托执法)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受理群众举报后,严格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两人执法。应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执法证。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需要签字的,应按规定签字。部分单位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依照其规定。
(二)线索核查。经核查不属实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举报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核查属实的或部分属实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三)执法闭环。坚持“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从证据收集、监督立案审批、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奖励兑现等方面形成执法闭环。
(四)案件归档。执法形成的案件材料由执法单位归档,同时将核查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调查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存档。
第四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复核制度,定期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一)复核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核查工作,是否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兑现奖金等;
(二)复核自由裁量行为,是否严格遵守自由裁量制度、
是否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三)回访举报人,是否收到举报奖金,举报事项是否均被查处,未立案的是否说明理由等;
(四)利用大数据比对,堵塞监管漏洞。对同一举报人反复举报相同案件、同一地区或行业领域有规律的举报案件、历年执法处罚数据等情况,进行建档、比对,严查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指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范安全生产职业举报行为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举报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切实保障全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有序开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公益性举报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行为。从教育疏导、行政执法、行刑衔接、信用管理等各方面规范举报行为,形成齐抓共管、全面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职业举报是指以举报为名,行非法牟利之实,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人多次对同一家或同一类型企业进行不实举报。经执法人员核查举报不属实,该举报人仍继续对该企业进行重复或不实举报的。
(二)专业(业内)人员对某行业领域恶意举报。例如被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或销售企业,被处罚或关闭的道路运输企业,被吊销资质的建筑类企业等,恶意、虚假举报其所在行业领域依法经营的企业。
(三)企业内部员工恶意举报其所在企业。举报人对其所在企业进行多次举报,经核查举报不属实,该举报人又对该企业进行不实举报的。
(四)执法人员违规举报。执法人员在其正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授意他人进行举报,谋取举报奖金的;或者培养“线人”,共同谋取举报奖金的。
第四条 职业举报的防范处理
(一)跨部门、跨区县的信息共享。建立市级职业举报行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参与的数据信息共享交换渠道,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二)建立举报投诉异常名录。被确认为职业举报行为的,纳入全市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
(三)严格审查兑现奖励。严格按照举报奖励范围执行,对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内相关举报行为严格审查,进一步规范职业举报行为。
(四)内外监督制约。针对跨区域或者反映相同违法行为的举报,要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并案处理等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违规举报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指三次或三次以上;“职业举报人”包括职业举报团体、单位和个人等。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单位和员工自查自纠,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举报奖励、问题奖励、正反激励等措施,鼓励从业人员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积极举报。
第四条 内部从业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举报、投诉、反映隐患问题、安全生产意见建议的,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坚持“首接(首问)负责制”,禁止互相推诿。
(二)及时核查。针对举报事项要及时开展核查工作。
(三)隐患整改。核查属实的,要及时消除隐患。
(四)兑现奖励。检查发现举报属实的,由企业依据其有关制度兑现奖励。
第五条 外部群众向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的,由企业按照内部举报流程启动自查,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发放。举报受理后60日内核查完毕,核查属实后20日内兑现奖金。
第七条 信息保密。鼓励实名举报,允许匿名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制度纳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本办法以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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