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开发〔2024〕2号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效应,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辖区企业能级,结合经开区实际,设立经开区风险补偿资金池,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开区中小微企业,是指在重庆经开区内依法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中小微企业。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是指合作银行向上述企业发放的、纳入政府补偿机制支持范围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运作模式分为“政银”合作模式和“政银担”合作模式。“政银”合作模式,由经开区直接与银行合作,通过协议约定贷款本金损失的分担比例;“政银担”合作模式,由经开区与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合作,通过协议约定贷款本金损失的分担比例。
第三条 运行期间,合作银行按照实际到位风险补偿资金池的10倍进行放大授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单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贷款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经开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领导小组
第四条 成立经开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局的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经济运行局、经贸合作局、财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税务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财务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和解决经开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中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问题。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财政按照经开区管委会要求出资设立,负责对参与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的逾期贷款本金,按照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约定比例先行提供代偿服务。
第六条 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三方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申报项目进行贷后抽查,定期、按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情况。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合作银行开展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工作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排名。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对合作银行建立警示和熔断机制。
第四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庆市本地银行法人机构总行和非本地银行法人机构市级分行;
(二)自愿申请成为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合作银行,能够与经开区财务局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专门针对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
(二)对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利率执行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基点;
(三)确定专门团队和人员开展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及时向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提供贷款资料和通报贷后管理情况,按季度向领导小组通报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情况;
(四)对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后的逾期贷款本金尽责追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存在还款风险的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可以通过依法追加担保措施、更改偿还贷款模式等方式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并向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 合作政府性担保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需经有权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批准设立,账务处理清晰且贷款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严密,累计代偿率不超过5%;
(二)针对需要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高于1%(对经开区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重庆市其他区县);
(三)发生“政银担”合作模式下的代偿后,担保机构需严格按照银担协议完成代偿。
第五章 贷款企业
第十四条 在重庆经开区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
第十五条 获得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的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及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向合作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第六章 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政银”合作模式下,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后,由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进行审批并及时向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反馈审批结果及金额。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根据合作银行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经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生成《代偿承诺函》并发送给合作银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合作银行规范发放的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可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范围。
第十七条 “政银担”合作模式下,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后,贷款审查、担保费缴纳方式和银行放款流程以银行和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根据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经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生成《代偿承诺函》并发送给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起,合作银行规范发放的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可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范围。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处置程序如下:
(一)“政银”合作模式下:
由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按照相关程序向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协议约定,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补偿资金池进行先行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池先行补偿后,申请先行补偿的合作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追偿。
(二)“政银担”合作模式下:
由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根据银担合作协议,承办银行向担保机构移交代偿所需资料,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收到承办银行齐全的代偿申请资料后,按银担合作协议完成审批工作并代偿,政府补偿部分由担保机构先行代付。合作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责任的项目,按月向风险补偿资金池进行代偿补偿申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约定比例,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补偿资金池进行先行补偿。担保机构及银行双方按银担合作协议各自独立开展对应分担比例资金司法追偿工作,政府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代为追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加强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经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经举报查实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行为,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逾期180天未足额偿还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关联企业,将不再享受经开区任何政策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印发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