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区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印发的《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41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2014年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分别征求了各区级部门、镇街意见,形成了新的《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扶助救助标准、申报审批发放程序、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资金的筹集。区生育关怀资金采取财政划拨、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社会捐赠等办法进行筹措。
(二)资金的使用。户籍在南岸区且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可申请生育关怀资金。
(三)帮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500-3000元的帮扶救助。
(四)申报审批发放程序。采取本人申报,村(社区)初审、镇街审核、领导小组审批的原则。对已批准获得救助资金的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审批确定的金额拨付给镇街,由镇街及时足额代发给申请人。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生育关怀资金根据当年度计生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当年度资金预算,报财政审批。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重点修改内容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生育关怀资金是体现区委、区政府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及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关心和关怀,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摆脱困境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扶助资金。”
2.将第四条“生育关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首次由区财政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后每年按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的5%提取补足100万元,若提取后仍不足100万元,再由区财政补足到100万元,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修改为“将生育关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将第九条第一项“在传统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修改为“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4.增加第十四条内容: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结合救助对象和补助政策,实施动态监管,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的预期结果,半年和年末将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和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其它说明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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