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按照6月15日陈一清区长在区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上交办制订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事项,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0号),“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1、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范围、原则等。
(1)目的: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2)范围: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评审、检验、检测、论证、会计、勘察、监理、评估、技术审查、项目管理、代理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职责:委托人应当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2、从业管理章节主要明确执业相关要求,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1)中介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及资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2)中介机构介应按要求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做好执业记录。
(3)明确了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的行为。
3、信用管理章节明确了纳入信用管理的良好和不良行为,警示名单管理及信用公示,以督促中介机构提高征信。
4、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主管部门相关权责,以规范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2)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5、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纪承担相关责任。
6、附则章节明确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及办法施行时间。
(二)核心举措
1、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2、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3、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重庆南岸)网站公布。
4、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公布期限内不得被推荐参与评优表彰和通报表扬。
5、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针对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
(四)执行标准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市场中介服务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委托人应当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3、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评审、检验、检测、论证、会计、勘察、监理、评估、技术审查、项目管理、代理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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