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印发),出台《南岸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从采购主体和对象、组织检查实施、结果及其运用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全区政府采购常态化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方式、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重点明确了“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分别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与实施主体中的“区财政局、预算主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能职责;涵盖了预算主管部门、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执行情况,并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执业情况实施抽查,坚持“各司其职、依法处理”的原则,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二)监督检查方式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汇报、书面审查、调阅资料和约谈询问等,作出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预算管理,是指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管理模式,是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创新手段,也是从根本上提高部门责任意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是指在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实施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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