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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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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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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南岸区人民政府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自2023328日印发实施。

一、出台背景

2022419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住房保障政策,以及补偿、补助、奖励科目及其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202242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印发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及《通知》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通知》第四项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区县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经论证、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本区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

(一)价值征收补偿

价值征收补偿是指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公布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本区县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告征集评估机构,经筛选后,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或投票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补偿由该评估机构确定。价值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与原执行政策一致,未作出调整。

(二)损失补偿单项及标准

损失补偿是指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其中,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设施设备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标准与原执行政策一致,本次未作出调整;附属设施补偿,根据《通知》最高限价要求,较原政策电表和闭路每户分别降低了60元、75元,水表与原执行政策一致,我区天然气补偿标准按照《通知》明确的每户3500元限价标准执行,比原执行政策增加了500元。

(三)奖励补助单项及标准

奖励补助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其中,一是按照《实施细则》《通知》的有关规定,单户按期搬迁、单户非住宅提前签约、非住宅搬迁补助与原执行政策保持了一致,本次未作调整;二是《通知》取消了原执行政策中1500元每平方米限时签约奖励,增加补偿方式选择引导奖励,我区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按照《通知》明确的限价标准执行,即住宅每户给予被征收住房评估价值的12%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每户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三是单户住宅户提前签约奖励,按照《通知》明确的每户每日500元限价标准执行,较原执行政策增加每户每日460元;四是住宅户搬迁补助,照《通知》明确的2000元每户限价标准执行,较原执行政策每户增加1000元;五是临时安置补助,按照《通知》明确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限价标准执行,较原执行政策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0元左右。

三、重要意义

本《通知》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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