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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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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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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均明确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报告、举报的权利。

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等文件也重申和强调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二、文件起草背景

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都是违法行为所致,及时、有效查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社会化的战略举措,也是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作用,提高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20215月,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力求精简,共十六条。告知广大群众“举报什么”“向谁举报”“怎样举报”,告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接报、如何转送案件线索以及如何兑现奖励。

第二部分是附件,罗列与我区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13个行业领域133个重点举报事项。将各行业容易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作为举报奖励的重点,明确告诉人民群众哪些事项属于重点事项。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有关单位核查属实并书面责令限期整改的,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二)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有关单位核查属实并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有关单位核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奖励金额最低1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谎报行为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接报后具体操作流程

(一)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区应急局负责受理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转交至我区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

(二)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应急部门直管行业领域的举报,直接转区应急局内部执法机构办理,开展调查核实、结案反馈和实施奖励。

(三)属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行业领域和专项领域的举报,由区应急局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镇街,由相关行业部门或镇街开展调查核实、结案反馈和实施奖励。

六、不适用本办法的九种情形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或镇街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镇街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九)举报人采用欺诈、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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