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5月23日南岸区人民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5日以南岸区政府办发第49号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为更好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市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4〕1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总体目标:确保全区各社区的社区用房面积逐步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运行效率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工作原则:明确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或因拟配建的社区用房面积过小、不适合在住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不在该项目内配建,采取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方式解决。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需超标准提供的,超出应无偿提供的面积部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采取使用社区用房专项资金进行购买方式解决。
(三)配置标准:明确社区用房配套标准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配置社区用房的具体要求及面积。
(四)操作程序:分别按照需要配建、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两种情形,向开发建设单位给出了土地出让阶段、方案审查阶段、移交用房阶段、产权登记阶段及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阶段的具体要求。
(五)相关要求:明确了各镇街及区级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六)其他:明确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时废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7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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