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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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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20〕8号

 

区级相关部门,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南岸区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重庆经开区2020年第5次主任会议联合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南岸区、经开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工业企业在科技研发、技改创新、扩大市场、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扶持政策范围。在南岸区、经开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已与政府签署协议并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

第二条 扶持政策原则。

(一)从高不重复原则。本政策与重庆市、南岸区、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有类似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总量控制原则。单一企业兑现本政策年度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解缴区级新增部分100%和市级新增部分50%的总额(新增部分标准以企业上一年度税收数据为基数核算),兑现的扶持资金再次涉税支出由相应企业自行承担。

(三)2019年度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增加投资,利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人工智能、大数据、智慧互联、智能制造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鼓励工业企业扩大产销规模。以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为基数,增速达到12%的企业,按企业当年财力贡献额新增部分的70%进行一次性奖励。财力贡献额以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部分为参考值。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业服务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获得市级奖励的,根据市级奖励额度的 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限额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改创新

1.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入。工业企业完成投资备案并验收合格的技改项目,以当年实际投资额(仅含生产设备购置、环保设备购置、生产线智能化改造设备购置)为基数,以单项或单台设备不含税购置额为考核标准,按以下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1000万元:

考核标准(单项)

补助额度

5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1000万元

实际投资额的6%

10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2000万元

实际投资额的8%

20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5000万元

实际投资额的10%

≥5000万元

实际投资额的12%

2.鼓励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当年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为参考值,纳入南岸区、经开区R&D数据统计且实际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6%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资金限额500万元

3. 大力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对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4.对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国家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企业新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企业新取得PCT国际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融资贴息补助

对实现稳增长、新增产值规模、有技改研发投入的工业企业融资贷款资金(仅限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按月计算(期间为当年实际存续期),贴息补助比例为政策期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50%,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上市企业的培育与发展

参照《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服务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9〕8号文件执行,该项扶持资金不受第二条第(二)款“单一企业兑现本扶持政策年度资金总额”限制,具体包括:鼓励企业上市或挂牌、上市企业再融资、拟上市企业补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条 企业如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条例或环保不达标的情况,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本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退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第六条 对南岸区、经开区发展有特殊贡献,原则上其产值达10亿或区级税收达1000万元的重点工业企业,按“一事一议”报政府常务会或经开区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纳入《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政府扶持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南财政﹝2015﹞631号)、《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经开发〔2019〕10号)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附件

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申报流程

 

申报受理时间:次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申报兑现基本流程。按照统一受理、部门会审、专业审计的原则开展兑现工作。由南岸区经信委、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初审,会同财政、税务、科技、市场监管、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会审,涉及投资认定的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审计,并汇总按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审定结果统一安排资金兑现。

三、 申报兑现材料

(一)必备要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书面申请补助报告(原件,应包括申请扶持项目内容、申请扶持政策依据、申请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申报增产增效类补贴

1.主管部门认定申报材料;

2.企业申报政策期当年及上一年度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按自然年度入库时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或税务局书面出具企业入库税收证明(按自然年度入库时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

3.其他申报材料。

(三)申报技改创新类补助

1.主管部门认定申报材料;

2.购入设备的,附设备的发票及付款凭据、购置合同、购置设备入账凭据、相关部门设备购置补助验收表;

3.获得相关称号的证明文件;

4.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报贴息类补助

1.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凭证;

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其他申报材料。

(五)申报上市企业补助

1.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批复等上市批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申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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