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岸区教育系统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报送职称申报材料。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南岸区教育系统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3〕21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教育系统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发〔2023〕2号)及《重庆市南岸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南岸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南岸职改办﹝2023﹞73号)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范围
南岸区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我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教育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根据相应申报条件,按《教育系统有关系列职称申报条件》(附件1),2022年11月4日后新修订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实行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执行。其他系列申报条件以职改部门要求为准。
(一)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认定办法详见《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中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认定办法的通知》(南教办发〔2018〕230号)和《南岸区中小学、幼儿园非编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教学水平考评、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认定实施方案》(南岸职改办〔2021〕78号)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二)“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认定。按照《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相关事项通知》(南教办〔2017〕132号)和《南岸区中小学、幼儿园非编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教学水平考评、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认定实施方案》(南岸职改办〔2021〕78号)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三、申报名额
根据《重庆市教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系统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教职改发〔2023〕2号)精神,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限额内申报推荐(正高级教师申报名额由区教委统筹)。
各单位根据空余岗位数提出本年拟推荐申报评审职称计划数,经区教委初审后,报区人社局事管科及区职改办复核通过。各单位在复核通过的申报评审计划数范围内开展申报工作。
四、时间安排
由南岸区教委组织评审的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中初级职称,实验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须于2023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完善个人申报资料,完成资料上传。逾期填报者,恕不受理。
通过网上初审后,须于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期间,将申报评审材料送南岸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1号楼13楼1304室),逾期恕不受理。
评审材料按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
其他各职称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详见《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3〕212号)。市教委组织评审职称系列(中小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研究、实验技术)申报时间,详见《教育系统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教职改发〔2023〕2号)。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渝中片区评委会对外公布的受理时间进行申报。
五、工作程序
(一)区教委组织评审职称系列
1.个人申报。登录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自助子系统(网址https://jzg.emis.cq.cn:8082/selfservice/index)(操作手册见附件3),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交申报材料。非教育系统实验技术职称申报人员,应先通过单位申请临时用户名后,再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员在限定时间内一次性补齐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推荐上报,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上传。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无人事部门的由单位指定审查人)和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无纪检监察部门由党组织代签),再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3.审核报送。单位审核报送时,要结合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表册上签章。其中送审名册应同时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区县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职称申报材料,由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审核后,经当地人事人社部门签章报送。
4.材料受理。区教委受理职称申报材料,按职称系列进行汇总,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费分别为420元/人、240元/人,120元/人。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缴费范围和标准。其中,报市教委高评委会评审的,由各区县代收后统一缴费。
5.组织评审。区教委按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时组织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3)评委会投票表决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公示核准。区职改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区职改办核准发文。
7.复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按职称申报渠道申请复查。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1个月内按职称申报材料报送渠道提出复查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二)非南岸区教委组织评审职称系列
1.市教委组织评审高级职称系列(中小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研究、实验技术),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教育系统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发〔2023〕2号)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按市职改办划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执行。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计划数时间
各单位2023年拟推荐申报评审职称计划数已报送区教委,待区人社局核准后,通知各单位。
(二)申报材料时间
申报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等职称材料,区教委受理时间——《2023年职称评审各序列时间安排表》(见附件4)。
非教师系列与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不完全一致,请关注评委会要求组织申报时间,并提前五个工作日报送区教委、区职改办审核后,报送相关评委会。
(三)材料要求
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的,基本资格类、业绩类、其他有关材料以及佐证材料均自动提取,申报人不需重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证明材料等各类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论文(著作),须提供封面、目录、正文(著作除外)、版权页扫描件。
《2023年申报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样表)》
(见附件5)均需打印并加盖公章,同时电子档请发送至416930407@qq.com,邮件标题用“单位编号+单位简称+2023年职称送审名册”。各单位上报材料应及时、规范,我委对逾期报送及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七、纪律要求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可信、准确、齐备负责,确保网上提交电子件清晰可辨。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承诺提交信息真实,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不得超岗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进行处理。
八、有关注意事项
(一)择优推荐
各校制定的职称考评择优推荐工作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委备案。
(二)组建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小组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职称政策,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组建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小组,由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3-5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回避规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组名单(见附件6)和单位制定并公开的职称工作方案于2023年10月13日前报教委人事科备案,电子档请发送至416930407@qq.com,纸质档盖章后交区教委人事科416室。
(三)截止时间计算
申报人员任职时间及中小学职称教学水平考评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
相关人员、单位必须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特别强调,职称系列的申报条件中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量等),申报人和推荐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工作量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如有违规,按照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申报人、推荐人以及推荐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关于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无须再单独提前送审,按规定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7),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六)几类人员的职称申报
1.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请各单位注意不要遗漏非教师系列(实验技术、档案管理、卫生技术、会计、经济、审计、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涉及职评工作相关文件应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和宣传。
2.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235号)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3.中小学专(兼)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人〔2014〕50号)执行。
4.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5.全职参与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精神执行。
6.“双师”职称申报
申报“双师”职称人员。按《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74号)执行,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不含技能人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兼职单位负责考核推荐。
7.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执行。
(七)评审材料归档
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的职称,将自动生成套章的评审表,由各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各有关单位应按区教委通知,及时领回评审表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与任职资格通知应一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并于1个月内同步更新教师在全国教师管理系统的相应信息。
(八)关于职称证书。区职改办正式公布评审结果文件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申请办理职称证书。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市职改办印发的《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
吴晶(南岸区教委);联系电话:023-62900046;
薛亚妮(全国教师管理系统技术支持),0731—88229464。
南岸区职改办,陈前黎,023-62986606;
南岸区人力社保档案管理中心,邹李,023-6283767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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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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