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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岸府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3年7月10日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十年禁捕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19〕4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南岸府发〔2020〕1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1〕51号)3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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