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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001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上行方向61Km+220m处“8·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1-1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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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1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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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3118时许,G5001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上行方向61Km+22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参加的南岸区人民政府“8·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DW*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朱*龙,男,汉族,29岁,家住重庆市梁平县荫平镇*,身份证号码:50022819*驾驶证准驾车型:B2D,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0842*,初次领证日期:2014716,有效期至:2030716

A1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刚,男,53岁,准驾车型: C1 ,驾驶证号:51022519*,档案编号:5003003*,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初次领证日期:2010421日,有效期限:2016421日至2026421日;伤亡情况: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DW*,该车为东风牌(DFH5180XYKEX4)重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AX3CG50* 发动机号码: 8212* 注册日期:2021510日,发证日期:20225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思贤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兴街*;保险凭证号:6220540000507**(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无被盗抢记录。

A17*,该车为比亚迪牌(BYD7150A5M)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GXC16AF3J0*,发动机号码:21836*,注册日期:201915日,发证日期:202268日,车属单位:谷*刚,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保险凭证号:PDZA2022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无被盗抢记录。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001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上行方向61Km+220m处,迎龙往广阳方向,路面性质为沥青砼,事发路段设有三条行车道,一条应急车道,第一行车道宽3.75米,第二行车道宽3.75米,第三行车道宽3. 75米,应急车道宽2.75米,可行驶宽度11.25米。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阴,事发路段平直、路面于燥、视线正常。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境内。

(四)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思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6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兴街*;法定代表人:朱*龙,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113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经调查,思贤公司目前仅有1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货车驾驶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831日,谷*刚驾驶渝A17*号小型轿车沿G5001绕城高速迎龙往广阳方向行驶,174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5001重庆绕城高速南岸区境内上行方向61Km+220m处时,车辆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1752分,谷*刚在第二行车道内车辆后方29米处设置三角标志后驾乘人员转移至右侧应急车道护栏外,1759分,谷*刚从应急车道横穿至第二行车道内重新摆放被风吹倒的三角标志,1800分,朱*龙驾驶渝DW*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此处与正在重新摆放三角标志的谷*刚发生碰撞,随后与渝A17*号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谷*刚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江北大队赶赴现场,同步通知了120救护车和施救清障等有关单位联动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交通管制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谷*刚,男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朱*龙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及时发现路面异常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次要原因是谷*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未按规定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

(二)事故性质分析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分析

*龙,驾驶DW*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及时发现路面异常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1]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于驾驶人谷加刚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刚,驾驶渝A17*号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未按规定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2]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小于驾驶人朱*龙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思贤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对所属车辆渝DW*号重型自卸货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年审、二级维护,经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该车间接视野装置设置齐全,其视野良好;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无证据证明思贤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江北大队

1.事故处理的履职情况

20228311801分许,江北大队巡逻民警毛*宇接支队指挥室报称G5001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事故,民警毛*宇、尹*力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到达现场后将该事故情况通过对讲机上报了支队及大队指挥室,大队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大队值班领导张*华、案侦值班民警郑*迅速赶到现场,同步通知了120救护车车辆和施救清障等有关单位联动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交通管制工作。2022 1017日,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江北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并于20221027日将该起案件移交重庆市南岸区应急管理局。

2.公安交通管理的其他履职情况

道路方面,经排查该路段为无隐患问题道路;源头管理方面,经源头调查,暂未发现重庆思贤物流有限公司其他隐患。

3.当天路面勤务安排

2022831日,当天星期三,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1800分。事故发生地位于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江北大队辖区、事故发生地点1503 巡逻岗巡逻辖区,当班民警尹*力,随车辅警黄*林,按照支队勤务安排履行职责。

4.其他履职方面

1)违法查处车辆及车辆检查情况

20221月至8月,江北大队开展现场纠违2036件,其中查获酒驾12起、现场查处查处两客一危一货、营转非大客车等6类重点车交通违法852起、违法占用应急车道670起、违法停车102起、超速426起、超员25起,转移故障车526起。非现场纠违共计3754件,民警现场开展“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检查共计25302台次。

2)安全例会召开情况

20221月至8月,江北大队共组织常态通行辖区道路客、货运单位开展10次安全例会。

3)开展重点车辆护送情况

20221月至8月,护送民爆车辆1431台次。

(二)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由该局领导带队按《2022年璧山区交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限时整改。今年1-8月,该局领导共带队检查49家次,其中检查交通运输相关企业28家次,检查公路工程施工工地11家次,该局所属单位对交通站场、维修企业、铁路沿线、轨道交通、云巴等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10次。璧山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璧山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制定相应检查计划,对“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规上企业和其它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

2.开展安全例会情况

该局每月会同璧山区安委办、璧山区安道办、该局所属各单位、璧山区重点运输企业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贯彻学习上级有关安全会议、文件精神,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研判,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查找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下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3.开展教育培训情况

2022年,该局原定于6-9月在重庆交通职业学校举办三期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对璧山区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履职能力进行再培训、再教育,因疫情原因推迟进行。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刚,驾驶渝A17*号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未按规定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龙,驾驶DW*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及时发现路面异常情况,确保安全驾驶,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思贤公司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由璧山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思贤公司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璧山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人民政府“8·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122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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