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将《南岸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岸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南岸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本区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公益组织负责人、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热心群众等各界人士中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中聘请。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观念;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三)品行良好,无私奉献,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四)在本区工作或生活,熟悉本区情况,年满二十五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时间、精力能保障工作需要,且符合选聘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无刑事处罚、党纪处分、严重失信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定向发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
(二)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区司法局聘任,颁发聘书、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区司法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可以连任。
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的统一组织下,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
(二)向区司法局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接受行政执法主体邀请,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和证件,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违法实施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前,应当进行审慎调查;
(三)坚决保守、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区司法局同意;
(五)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透露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六)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活动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需要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等培训;
(三)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调研活动;
(四)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
(六)综合评价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区司法局不向行政执法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司法局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转送或者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并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区司法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向区司法局举报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单位推荐的,同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任职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纪律要求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未经批准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解聘情形的,区司法局作出解聘决定后,应当收回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并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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