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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对应检查事项
日期:2025-04-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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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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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对应检查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涉及企业 法律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2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重点防范期进行巡查;排查、核查是否有地质灾害隐患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3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村镇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否有违法建筑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5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检查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6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检查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渡口船舶是否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7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检查渡口渡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8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检查签单发航是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从事取土活动的行为;检查是否有从事挖沙活动的行为;检查是否有从事采石活动的行为;检查是否有爆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10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的动物是否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检查经营的动物产品是否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1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6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
17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8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经营性摊亭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主干道及其两侧设置经营性亭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主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主干道及其两侧设置经营性摊点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主干道及其两侧设置经营性棚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经营性摊棚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9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0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临街商场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临街商场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的行为;检查是否有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1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电线杆上晾晒物品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树木和护栏上晾晒物品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路牌上吊挂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树木和护栏上吊挂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电线杆上吊挂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2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人行天桥上兜售物品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桥梁兜售物品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桥梁上摆摊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人行天桥上摆摊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3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地下通道兜售物品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4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主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次干道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5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检查户外广告是否有严重褪色;检查户外广告是否有破损;检查灯箱是否保持显示完好;检查霓虹灯户外广告是否保持显示完好;检查电子显示屏(牌)是否保持显示完好;检查户外广告是否保持完好;检查户外广告是否有污迹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6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7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情况,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有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检查临时占用堆放的建筑材料是否按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是否有围挡存放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28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检查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是否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保持环境整洁的行为;检查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是否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检查集贸摊区市场是否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运垃圾的行为;检查集贸摊区市场是否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检查集贸摊区市场是否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保持环境整洁的行为;检查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是否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运垃圾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9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随地便溺的行为;检查是否有随地吐痰的行为;检查是否有随地吐口香糖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0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乱丢食品包装的行为;检查是否有乱丢纸屑的行为;检查是否有乱丢果皮的行为;检查是否有乱丢烟头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1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将污水倾倒在街面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将污水排放在街面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2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非指定地点焚烧垃圾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3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为;检查是否有在住宅楼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4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35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36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37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3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3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为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
4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乱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乱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8月施行)
41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检查露天堆场是否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检查仓库是否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检查消纳场是否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检查填埋场是否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重庆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
42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43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44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45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46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47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第一款
48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49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50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51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52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53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55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检查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56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实行雨污分流的行为;检查是否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行为;检查是否建设相应的污水贮存设施的行为;检查是否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收集的行为;检查所是否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贮存的行为;检查是否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的行为;检查是否及时对污水进行收集的行为;检查是否及时对污水进行贮存的行为;检查是否及时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为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5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58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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