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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5〕89号
日期:2025-07-1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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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1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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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589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8531440

负责人:李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诗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陈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南岸市场监管〔2025〕第0328-4-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48日收到,于2025414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61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申请人的调查可以初步证明第三人违法,故被申请人应当立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举报转办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部分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开展核查,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推拿理疗工作室存在违法宣传的情况,因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对于当事人涉嫌非法行医的问题,被申请人将举报线索移送至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交办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南岸区某某推拿理疗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某某推拿)成立于2024826日,经营者:岳某松;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31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在某某推拿购买三份“全身推拿矫正服务”,共计444元,在网上平台销售界面,该项服务的功效标注为“调理气机”。“调理气机”系医疗用语。

202538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全身推拿矫正”投诉举报材料(依法履职申请书)》,称其购买的“全身推拿矫正服务”为诊疗服务,某某推拿未取得相关资质就开设此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等,并且其在功效处宣称“调理气机”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的诉求为: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奖励;2.责令赔偿合理损失;3.处理进展以及结果以文字形式回复。

2025312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此次的投诉举报交由被申请人管辖。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314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上写明的地址向申请人邮寄该文书,并于317日被签收。

2025317日,被申请人前往某某推拿进行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某某推拿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因其在网上团购店铺中对服务项目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删除违法宣传内容。某某推拿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将“全身推拿矫正服务”的功效修改为“养生”。

2025327日,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去函,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推拿涉嫌非法行医一事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

20253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因某某推拿拒绝参加调解,故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推拿涉嫌虚假宣传一事,因其立即进行了整改,删除了违法宣传内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推拿涉嫌非法经营一事,告知申请人已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42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上写明的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上述两份文书,并于44日被签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就某某推拿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主体适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推拿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开设诊疗服务,涉嫌非法经营一事,因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就某某推拿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针对某某推拿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进行现场检查,因某某推拿在网上团购店铺中对服务项目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对某某推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某某推拿已经及时改正。因某某推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南岸市场监管〔2025〕第0328-4-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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