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拟定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参与城市管理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区直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镇街、经济板块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
(五)负责区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指导镇、街、区属经济板块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供水、节水、二次供水、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室内(外)停车场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路内停车场设置、收费、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牵头组织镇街、经济板块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行管理。
(九)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招牌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绿地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的管理管护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园林植物保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镇街、经济板块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五)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