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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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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岸区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岸财文〔2026108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班):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及《重庆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南岸区实际,现将《南岸区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2026423

 

 

 

 

南岸区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幼有所育、幼有优育”民生期盼,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原则,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降低家庭教育成本,提升区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与对象

1.补助范围: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南岸区所有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或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在园幼儿。

2.补助对象

1)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的幼儿园大班在园在籍儿童(含混龄班适龄儿童,年龄一般在5-7岁)。

2)缓学儿童:当年已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属地镇街、小学开具缓学证明的适龄幼儿。缓学条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家长工作调动等有效依据,具体情况视户籍所在地规定和要求为准。

(二)免补标准

1.公办幼儿园:按照南岸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执行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全额免除。

2.民办幼儿园:参照南岸区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予以免除。如果民办幼儿园实际备案收费标准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则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如果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高出部分可由幼儿园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补助拨付与费用分担

1.减免时间:按照当年重庆市教委公布的重庆市中小学校历执行,财政补助资金按月拨付至各幼儿园。

2.费用分担规则:寒暑假期间,如果家长自愿送儿童入园,需自行缴纳全额保育教育费;对于中途转园、休学或退园的幼儿,补助金额参照保教费收费制度进行核算,按实际在园时间比例减免,幼儿园不得强制捆绑收费。

3.财政补助方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所需资金来源于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市对区县核定的补助标准,除中央分担部分外,地方承担部分依据现行《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比例分担。

三、配套政策

对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原享受的保育教育费补助与国家免费政策存在重合部分,不再重复享受,确保“应助尽助”。

对中、小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按原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政策执行,兜牢民生底线。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牵头资金预算方案、落实经费来源,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教委主要负责政策解释、宣传和执行,审核免除对象与标准,并提供补助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各街道(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数据摸排;幼儿园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幼儿信息审核、费用核算和政策告知等工作。

(二)规范资金管理

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金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夯实基础管理

加强学前教育学籍信息系统管理,精准采集幼儿学籍、年龄、缓学证明等信息。各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严格按年龄编班,及时维护学籍系统。对编入大班的幼儿应符合当年831日前年满五周岁且不超过七周岁的标准,如因特殊原因需跨年龄编班的,应认定为混龄班(混合班)。同时,财政、教育部门将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数据共享核验,确保幼儿信息真实、准确。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政府网站、幼儿园公告、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受益范围,设立咨询电话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此前南岸区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均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由南岸区财政局、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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