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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
日期:2025-12-3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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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3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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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补贴申报流程 发放
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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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投诉电话
1 大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采取资金直接发放方式,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 1.移民向所在村社书面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依据;
2.村社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的表格和规定,填写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
3.三方认可的移民户核定登记卡(移民户主、所在村(社)、所在镇(街)签章),经两次以上张榜公示(村、镇(街)两级公示;每次3天)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
4.通过系统发放补贴。
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工作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023-62802366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06〕316号)
2 三峡城镇移民困难补助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 1人户500元/年;2人户500-1000元/年;3人户1000-1500元/年;4人及以上户1500-2000元/年;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 1.一年一申请,移民向所在社区书面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依据;
2.一年一公示,社区及区农业农村委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的表格和规定,填写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张榜公示。
3.一年一审核,所在社区、镇(街)签章,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4.一年一发放,审核通过后每年9月底前通过系统发放补贴。
每年9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023-62802366
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南岸区初稿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8〕83号)
3 农机购置补贴 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我市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对我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我市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1.补贴资金申请与受理。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申请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2.审验公示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同时将补贴信息公示到村级公示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得公开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等隐私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同时将补贴信息公示到村级公示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得公开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等隐私信息。
实时发放,根据申报时间而定。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023-62919449
2.《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重庆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南岸农发〔2024〕147号)
4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37号) 将市级本年度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之和除以已核定的2024年粮食种植面积,得到2025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34.01元/亩。 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1.各镇街收集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
2.对收集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进行镇(街)、村、社三级公示;
3.各镇街将公示无误的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报备;
4.区财政局根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各镇街上报的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明确当年的补贴标准,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
5.各镇街对所有承包耕地种粮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镇(街)、村、社三级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7.补贴资金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
6月30日前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023-62919449
2.《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南岸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岸农发〔2025〕57号)
5 强制免疫(先打后报)补助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5〕1号)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
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免疫畜禽头(只)次不高于 2×(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产地检疫数量为依据,病死畜禽数量以该系统无害化处理数量为依据。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
1.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2.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1)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
(3)小反刍兽疫:羊。
(4)布鲁氏菌病:牛、羊。
(5)狂犬病:犬。
1.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 日,如实填写《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或登录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备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2.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初审,并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善初审信息。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7 天无异议后,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成审核工作,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直补到场到户,并将补助情况及《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核实汇总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年 4 月底前发放上年度补助资金。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023-62816559
6 集中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补助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5〕1号)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的,每头补助 80 元;病死猪体重 2.5kg(含)—30kg 体长 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 10 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3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10 元。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乡镇(街道)
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 1月至12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乡镇(街道)
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1月至12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区县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2)申报内容
区县申报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包含本年度集中
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档次和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集中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畜禽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应在 3 个月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023-62816559
7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5〕1号)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 130—800 元/头(非洲猪瘟 200—1200 元/头),奶牛1500—6000 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 元/头,羊 170—500 元/只,家禽 5—15 元/羽,马(骡)4000—12000 元/匹(详见附件 2—1)。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 1 次,统计时段分别为上年度 3月至本年度 2 月。各区县于每年 2 月底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业农村委。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023-62816559
8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区林业局
9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原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16元/亩·年 南岸区公益林区划范围内,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每年10月初由各有关镇街组织所在村核实现有集体及个人公益林保存面积,镇街自查通过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林业局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每年度12月底前 区林业局 023-62899123
10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区林业局
1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同时满足: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https://zwykb.cq.gov.cn/qxzz/naq/bszn/?rowGuid=92519be1-df5c-4319-8838-9710bfd2b03b&itemId=30f896c7-5209-44ed-a3a2-53f636b84e5c 每年8月31日前发放 区卫生健康委
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11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4040元 同时满足: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https://www.cqna.gov.cn/cqs/searchResultNew.html?tenantId=25&configTenantId=25&areaCode=500108&searchWord=%E7%89%B9%E5%88%AB%E6%89%B6%E5%8A%A9 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各发放一次 区卫生健康委
13 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
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卫家庭发﹝2015﹞66号
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新增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给予新增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经户籍地镇街核实当年新增对象,区县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每年6月30日前发放 区卫生健康委
14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22〕128号)《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人员)的应计算分类重点保障金额。 城乡低保对象 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下月起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20980
15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2025年7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1元。 特困人员 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下月起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20980
16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民发〔2018〕14号)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按1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A类:特困人员、孤儿;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20980
17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200元/人/月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 申请人前往镇街统一申请办理,镇街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能力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23249
18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5〕160 号)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申请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或“渝快办”等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6650
19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5〕160 号) 每人每月100元 享受低保的残疾人。 申请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或“渝快办”等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6650
2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 〕125 号)《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每人每月1651元 满足保障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 委会等提出申请。
孤儿: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⒈ 监护人申请。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6650
21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南委办[2010]72号;《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类民政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21〕14 号; 民政对象:1.元旦、春节慰问400元/人次,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慰问费20元;2.年满60岁以人老人重阳节100元过节费。以上对象身份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失独人员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1031
22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1万元/人/学年 辖区符合保障条件年满18周岁的孤儿身份的儿童 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6650
23 低保边缘人口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类民政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21〕14 号; 元旦、春节慰问400元/户 低保边缘家庭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一次性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6650
24 低保一次性生活补贴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3年1月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3〕197号)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标准执行,2023年24元/人/月 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为建档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保边缘人口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文件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1031
25 特困一次性生活补贴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3年1月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3〕197号)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标准执行,2023年24元/人/月 特困人员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为建档在册的特困人员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文件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1031
26 困境儿童一次性生活补贴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3年1月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3〕197号)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标准执行,2023年24元/人/月 困境儿童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为建档在册的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文件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1031
27 居家养老 《关于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费的请示》(南民发〔2008〕53号);《关于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费的通知》(南民发〔2008〕94号) 7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200元/人/月;年龄在7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且享受“低保”的老人,100元/人/月。 特困人员、低保人员。 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下月起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23249
28 精简职工救助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民政对象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南民发〔2014〕141号) 604-913元/月 精简职工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2210
29 城镇贫困对象定期救助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民政对象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南民发〔2014〕141号) 85-600元/月 城镇贫困对象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2210
30 襄渝铁路民工补助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民政对象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南民发〔2014〕141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 690元/月;1240元/月 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工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2210
31 破产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民政对象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南民发〔2014〕141号) 750元/月 破产企业职工遗属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2210
32 地方退休人员退休金及其他费用 《关于给予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人员解困补助费的请示》(南民发〔2008〕154号) 5434.41元-5579.92元 民政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8741
33 地方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民政对象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南民发〔2014〕141号) 750元/月 地方退休人员遗属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08741
34 老居干生活补贴 关于印发《南岸区惠老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民发〔2014〕141号) 500-700元/月 老村(居)干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5672
35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救济费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南委办[2010]72号;《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类民政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21〕14 号 民政对象:1.元旦、春节慰问400元/人次,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慰问费20元;2.年满60岁以人老人重阳节100元过节费。以上对象身份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每年享受节日慰问费共计580元。 起义投诚人员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2210
36 农转非生活费补贴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民政对象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南民发〔2014〕141号) 421-841元/月 符合政策的农转非人员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2210
37 百岁老人补贴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惠老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20〕83号) 500元/月 百岁老人 镇街统一办理、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32213
38 经济困难高龄老人集中照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39号) 3000元/月 城乡低保人员全失能老年人 申请人前往镇街统一申请办理,镇街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能力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023-62823249
39 低保就业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https://zwykb.cq.gov.cn/qxzz/naq/bszn/?rowGuid=470c3364-5979-4606-a4e2-1e061c39fcda&itemId=76adf6da-5f0b-4ee4-991f-4e0827c1bc5c 季度发放 区人社局 023-62907844
40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4)网约车驾驶员。 https://zwykb.cq.gov.cn/qxzz/naq/bszn/?rowGuid=0e52cbdd-7ede-4a0e-96cd-bd278cb0246c&itemId=e99e0b94-f9ff-4d86-9802-ac597cc47bf6 一次性发放 区人社局 023-62907844
41 中职国家奖学金 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3〕6 6000元/人/年 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具体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 5%(含 5%)的学
生;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 5%,但达到前 30%
(含 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要同
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学校填报-资助中心审核-区财政审核-资助中心上卡-银行发放 一年一次 区教委 023-62825933
42 中职国家助学金 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3〕6 一档300元/人/月
二档200元/人/月
1.脱贫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孤儿 5.特困救助学生 6. 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民政建档困难户学生) 8.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9.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烈士子女 11.因重大疾病、因灾、因残等致困家庭学生. 12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学校填报-资助中心审核-区财政审核-资助中心上卡-银行发放 一月一次 区教委 023-62825933
43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3〕6 一档1500元/人/期
二档1000元/人/期
1.脱贫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孤儿 5.特困救助学生 6. 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民政建档困难户学生 8.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9.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烈士子女 11.因重大疾病、因灾、因残等致困家庭学生. 学校填报-资助中心审核-区财政审核-资助中心上卡-银行发放 一学期一次 区教委 023-62825933
44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 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3〕6 非寄宿:小学312.5元/人/期、初中375元元/人/期
寄宿:小学625元/人/期、初中750元元/人/期,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户籍寄宿生1320元/人/期
1.脱贫家庭学生(非寄宿生除外)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4.低保边缘家庭学生5.特困救助学生6.孤儿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9.烈士子女10.残疾军人子女11.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13.其他(因病、因灾、因残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填报-资助中心审核-区财政审核-资助中心上卡-银行发放 一学期一次 区教委 023-62825933
45 遇难人员抚慰救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视灾情而定 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023-62980922
投诉:023-62984568
4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每年1次 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023-62980922
投诉:023-62984568
47 自然灾害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视灾情和恢复重建情况而定 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023-62980922
投诉:023-62984568
48 因灾应急救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视灾情而定 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023-62980922
投诉:023-62984568
49 自然灾害过度期生活救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视灾情而定 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023-62980922
投诉:023-62984568
5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建通〔2022〕116号) 保障对象的农村C级危房改造区级补助按照1.7万元/户,农村D级危房改造(无房户新建住房)区级补助按照4万元/户执行。同时,申报纳入市级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争取上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另按照我区农房标准图集或镇(街道)统一的风貌要求改造危房可享受风貌改造区级补助1.7万元/户。新建房屋须满足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要求且建房面积应控制在规划审批面积以内方可全额拨付补助资金。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市级补助标准C级/D级和无房户新建均为0.75万/户 唯一住房且经鉴定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身份认定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见附件6)。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施工方、农户进行验收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需检查的项目全部合格(建筑质量、建筑风貌、建筑面积、具备卫生厕所等方面)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一次性补贴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62988228
51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助资金 《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规定部分)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社会工作部、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调整 2025 年村(社区)专职工作者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5年,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补贴标准为5276元/月;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基本补贴标准为4680元/月;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基本补贴标准为4221元/月。 村专职工作者 由各村委会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核后报经区委组织部,在一卡通完成发放。 每月一次 区组织部
52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我区从2011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每月每人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至子女14周岁止。 每年9月,7个街道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造册,将发放人员情况表、资金统计表上报区卫健委。10月,区卫健委统一通过一卡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区卫生健康委
53 育儿补贴资金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育儿补贴制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25﹞46号) 现阶段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每孩每年3600元。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其未满3周岁的剩余月份数折算计发补贴。 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收养的具有重庆市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父母离婚后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申请;父母均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由该婴幼儿的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实行集中发放,原则上在区级审核确认后的下一个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一次性发放婴幼儿相应年度补贴。 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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