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南岸发改〔2024〕3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 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我区农业水价最高指导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价格管理形式
我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小型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二、农业水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农业水价实行差别化价格机制,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区分提水灌溉和自流灌溉供水价格。
提水灌溉供水价格:粮食作物为1.01元/m³,经济作物为1.04元/m³、养殖业为 1.07 元/m³。
自流灌溉供水价格:粮食作物为0.15元/m3、经济作物为0.18元/m3、养殖业为0.21元/m3。
以上农业用水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登记。
三、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节水鼓励线、初始水权线、耗水警戒线为基础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即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权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权线以上,耗水警戒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耗水警戒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其他事项
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供水合同或协议明确供水结算价格、供水量、供水面积、供水对象、供水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费征收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按方计费,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原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