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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5〕9号
日期:2025-03-0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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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5〕9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1月26日12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桐栖学府*******的家中兼职”**“,以刷一单(****为一单)收取***佣金的价格,将自己的民生银行卡(卡号:****************,开卡地:重庆南岸****支行)出租给他人用于诈骗资金的接收及转账。2025年2月26日吴某某到我局南滨路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转账流水、户口页和违法经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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