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29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2月24日21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0****的小型轿车行至南岸区腾龙大道处被我局在此设卡的交巡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3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该樊某某在2024年9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渝北区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并于同年10月15日被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樊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辨认车辆笔录、酒驾前科查询结果、驾驶信息查询、户口页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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