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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30号
日期:2025-03-2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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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30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3月13日2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到南岸区天盈首原************房间,接受违法行为人伍**提供的“**”、“***”服务时,被我所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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