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34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2月16日10时27分许,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B0****的小型轿车行至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处被我局在此设卡的交巡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后经鉴定其血检结果为70.7mg/100ml,达饮酒驾驶标准。经查蒋某某在2016年6月22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后于同年6月30日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检鉴定文书、辨认车辆笔录、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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