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3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3月7日14时8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D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岸区城南家园中二路花红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经查询,李某某2023年11月9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查获,后于2023年11月13日被处于罚款1650元的行政处罚,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第一次酒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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