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89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3月12日16时左右,违法行为人郭某某携带一把折叠刀(经鉴定*****)来到南坪浪高凯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找原郭某某公司员工赵某、田某某,就二人离职、挖人、经营同类型企业进行竞争的事情讨要说法。2025年3月20日下午,民警将其传唤至南坪派出所接受调查,郭某某对其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田芳波询问笔录、赵鹏询问笔录、指认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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