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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茶)行罚决字〔2025〕25号
日期:2025-04-0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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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茶)行罚决字〔2025〕2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冉某某在快手上联系一个自称可办理个人贷款的网友,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微信。同年3月17日,冉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地址,到重庆市渝北区一茶楼,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重庆银行),对方利用冉某某的银行账户实施电信诈骗,共计转********,其中的******为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占**的被骗资金。冉某某未获利。2025年3月31日10时许,冉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茶园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冉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冉某某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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