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出)行罚决字〔2025〕2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委内瑞拉籍人员F某某于2024年8月9日持普通护照(号码*********)及[Z]职业签证(号码********)从重庆机场入境后到达重庆市南岸区,居住于********************,现持[TL]停留证件(号码*********)停留有效期至2025年3月7日,但该人因疏忽大意未在签证有效期前到公安机关申请新的有效停留签证,并继续停留在重庆市南岸区,直至2025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造成非法居留25日,F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签证信息、临住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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