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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44号
日期:2025-04-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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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44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社区戒毒人员廖某某有吸毒嫌疑,遂于当日通知廖某某到所进行调查,廖某某否认吸毒,后我局民警依法提取违法行为人廖某某的头发,并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在廖某某的头发中检出甲*苯丙*,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廖某某的毛发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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