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4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2月20日9时36分许,巫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渝DA****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岸区南坪新街行驶,行至南岸区南坪****号时,该车与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林**接触,造成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5年3月12日我支队收到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巫某某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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