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全区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掌握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民警教育训练、人员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制定相关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和侦查跨地区重大案件,参与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五、参与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执法制度建设。
六、参与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依法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全区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指导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九、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全区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区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和监察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管理全区的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
十二、组织和指导全区公安科技工作;主管全区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规划、组织全区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本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