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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区级政策文件
2025-02-25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9XP/2026-00027
  • [ 发文字号 ]
  • 南民发〔2025〕146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福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5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2-0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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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2-0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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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精神,制定《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5918


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养老服务区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动南岸区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等方面,可与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同时享受。

第三条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维持日常管理运营成本,包括房屋租赁、场地维护、设备更新、水电物业费、人员薪酬补助、安全管理以及活动经费等基本开支

第四条全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开展全托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本单位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厨房操作间、值班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能少于1个月,并接入南岸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未按要求将本院视频图像本地储存并实时联网上传的,不能申报、享受本办法所明确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为促进成渝两地养老服务发展,增强两地养老服务交流协作,落户南岸区的成都市养老服务项目以及养老服务人才,享受本地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土地保障、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以及养老服务人才相关政策。

第六条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标准

第七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一)建设补贴

区社会福利中心:区社会福利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经福彩公益金评审会审议通过,区级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按照审计金额全额给予补助。

农村敬老院:农村敬老院新建或改造项目,经福彩公益金评审会审议通过,区级福彩公益金按照审计金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运营补贴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人数给予2000//年的运营补贴。区社会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入住的社会老人按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建设补贴

1.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社区养老服务站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499平方米的,建设补贴10万元/个;建筑面积500799平方米的,建设补贴30万元/个;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补贴40万元/个。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或示范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确定建设补贴金额。

2.农村互助养老点

依托镇街、村居、农村五保家园等现有资源改建的农村互助养老点,给予建设补贴2万元/个。独立新建的农村互助养老点,参照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标准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确定补贴金额。

3.机构联建项目

利用养老机构闲置场地改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功能布局达到设施建设标准的,该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未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场地,可按养老服务设施扶持办法再给予相应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

1.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按照基本要求、服务供给、属地管理等指标综合评估,年度评估考核基本要求达标且评分达60分(含)以上的,按照排名给予运营补贴。前10名给予8万元运营补贴,11-40名给予4万元运营补贴,余下的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考核评分60分以下或基本要求不达标的为不合格,由区民政局通报批评,属地镇街督促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运营补贴申报资格。

2.农村互助养老点

按照场地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开展等指标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排名,前2名给予4万元运营补贴,后5名不予补贴,排名中游给予1万元运营补贴;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农村互助养老点,可同时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3.机构联建项目

运营方按照自愿原则申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其中一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九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

(一)建设补贴

对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市级核定审批补贴床位数,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原则上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市级审批核定补贴床位数,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

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收住的南岸户籍老人数量,给予120//人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机构,按照收住的南岸户籍老人数量,给予100//人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机构,按照收住的南岸户籍老人数量,给予80//人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条 其他补贴

(一)保险补贴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购买公共责任保险,区级财政资金按照保险合同金额全额给予补助。鼓励新建成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区级财政资金按照保险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二)激励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评选为四星(叶)级或五星(叶)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一)申报流程

相关镇街应结合实际,向区民政局报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区民政局根据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供需关系、工作实绩成效、财力状况和投入等情况予以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复审后,下达补助资金。

(二)申报要件

1.新建、改建和扩建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规划审批文件。(3)用地审批文件。(4)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5)配套资金承诺函。

2.维修改造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改造方案(附改造外观、内部图片3张)。(3)涉及基础建设的改造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

3.设备配置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设备购置清单。

第十二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区民政局每年结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报表台账,以及国家、市、区三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金额。经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一)申报流程

项目建成并验收后,镇街向区民政局报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区民政局协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实地验收,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后,将预算下达属地镇街。

(二)申报要件

1.书面验收申请。2.审计报告。3.竣工验收报告。4.消防安全验收或备案。5.产权证明(没有的项目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建成后的图片(不少于5张)。7.《南岸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5)。

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由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开展实地评估,区民政局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报表台账,以及国家、市、区三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确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评得分,经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预算下达属地镇街。

第十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养老机构备案。

2.未享受过区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3.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4.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申报要件

1.《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4.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原件。

(三)申报流程

1.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报材料。

2.调查。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县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3)。

3.评审。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4.公示。区民政局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并分项目附送调查评审材料(评审会议纪要、调查表、项目申请审批表及申报要件)。

5.审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区县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补助。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发放市级建设补贴后,区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批核定的床位数,兑现区级建设补贴资金。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应与当地区县民政局签订《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见附件4)。

第四章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不足5年关停的,按照领取建设补贴后的实际运营年限计算,按比例退回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考评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同一项目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对所在镇街扣分。

第十八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补助,由区民政局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违法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三)运营过程中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使用的。

第十九条领取了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定期向区民政局报告资金使用进度,建立资金使用明细台账,做好资金使用合同、票据等收集归档工作。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核查等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民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承诺书

      2.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3.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4.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5.南岸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


附件1

承诺书

本机构(单位)保证         (填养老机构名称)未享受过市级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且提交养老机构申报资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签名/(盖章)

     

附件2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年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机构

地址

举办人

联系人

电话

法人登记名称

手机

总投资(万元)

其中:

申请财政补助(万元)

自筹

(万元)

房屋产权

登记机关

性质

自有

租赁

编号

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

到年月日

消防验收或备案机关

编号

环境评价或备案机关

编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证书编号

许可(备案)日期

设置床位

有效期限

运营情况

入住老年人数量

入住率

区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意见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区县民政局、区县财政局分别代章):








附件3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  

项目名称

地址

举办人

法人登记名称

电话

建筑面积

设置床位

入住人数

总投资

(万元)

其中: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自筹

(万元)

产权情况

自有产权

租赁产权

产权登记编号

机构运营情况

(含是否营运、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质量及效果等)

调查意见

调查人签字:

附图片(室外、室内、寝具、设施设备各两张)

附件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甲方:            区(县)民政局

乙方:            (养老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为规范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项目实施区(县)民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书,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项目许可(备案)机关:                        

(四)项目运营机构:                                

(五)建筑面积平方米;养老床位张;总投资万元。

(六)开业使用时间:月,该机构现有床位入住率为%

(七)补贴金额:万元。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政策规定对乙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乙方项目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登记)和法人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后,甲方根据乙方申报情况及时进行项目实地调查和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报市级备案进行资料审查,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 对乙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 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跟踪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相关绩效评价。

4. 如乙方有弄虚作假、五年内改变养老机构房屋用途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据规定有权提出建设补贴申请,承诺未享受过市级建设补贴或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2. 按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养老机构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登记,达到建设补贴申请条件。

3. 除不可抗力外,保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至少五年以上。

4.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用于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主要用于:

1                                            ;

2                                           

3                                           

4                                           

5. 接受乙方监督,如有违反政府补助资金有关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区(县)民政局(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养老机构(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5

南岸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

验收项目:

序号

验收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检查

情况

验收

单位

备 注

1

场所

建设

标识标牌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室外门楣招牌、室内形象墙、公示栏等标识标牌按照市民政局统一标准设置

1.城市区域的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全部功能区域;2.城市区域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3.农村区域的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域。4.社区养老服务站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

2

生活照料区

应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

3

托养护理区

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

4

医疗康复

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等服务功能

5

休闲娱乐区

应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6

文化教育区

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

7

人文关怀区

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8

运营功能区

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9

适老化建设

出入口、楼梯踏步应便于老年人行走,地面应防滑、平整,楼梯、坡道、过道应安装扶手,卫生间应安装安全扶手

10

消防

安全

消防安全验收

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取得消防验收备案

11

房屋

安全

房屋安全

是否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自建房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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