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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岸农发〔2025〕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上级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与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在对《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及实施范围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农村宅基地规模,指导我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满足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自然保护地、林地)审批和集中居民点规划许可手续;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房新建、扩建宅基地踏勘选址过程中涉及“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及市政高压线的审查管控工作;负责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通过村庄规划落实宅基地布局,无法明确宅基地布局的,在村庄规划中指定能够指导本村宅基地审批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踏勘选址、审批管理、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工作以及农村居民建房农转用手续的申报。协助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农村不动产调查与登记窗口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 用地原则与标准
第七条 南岸区农村宅基地主要布局在“适建区”,适量布局在“限建区”,不得布局在“禁建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分布,积极引导农户在“适建区”集中居住,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居民点,集约用地。
适建区:宜优先利用存量用地,原址原建、原址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宅基地,异地迁建应充分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划定的村庄集中建设区。
限建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限制建设区和优质耕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地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位于南山、明月山、广福山山脊、林区内离公路较远的区域。
禁建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地、国有林地、公益林;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泥石流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等区域;架空电力线保护区;公路、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背历史文化保护线、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本市规定标准,农房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4人农户100平方米以内;5人及5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村民住宅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应超过3层,建筑地面以上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2米。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由有权机关注销该宅基地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分户等原因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搬迁的;
(五)属危旧房确需改造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七)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需要改造的;
(八)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材料;
(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村级组织书面同意意见(涉及邻里关系、搬迁新建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资料);
(四)不动产证明材料;
(五)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流程: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并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包括家庭户口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等)、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限改建、扩建的)。
(二)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进行讨论,现场征求用地建设相邻权利人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将会议决议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模板附件3),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材料、建设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和决议、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等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未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模板附件3),公示期限为7日。
(三)村级组织初审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乡村规划管理规则、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未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的责任主体是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村级组织初审同意后,需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并依据审查原则、对照审查内容,提出审批建议,填写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并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农用地转用时限)。
(二)审查
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选址踏勘与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村级程序、建房资格、用地范围、规划符合性、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管控要求、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建筑设计方案等。
具体审查内容为:申请材料应经过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并取得村级组织书面同意意见;村民应具备建房资格,已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等;拟用地应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建设地块位置应符合村庄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布局要求。暂无村庄规划的,应符合第七条选址要求和我区分区规划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附件5);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仅为原址改、扩建且不得扩大建设用地;不得建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不得占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等隐患点、威胁区等;涉及占用耕地的,核实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层(含)以上或跨度 6米(含)以上农房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优先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2层(含)以上或跨度 6米(含)以上且未使用通用图集的住宅,应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住宅建设应符合结构安全相关要求。
镇人民政府在农房选址踏勘过程中,应初步核实选址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林地情况。对涉及自然保护地、林地的,邀请林业部门现场查验,将相关信息(申请农房主体、申请地点、拟选址范围矢量图等)告知林业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不同意的,应一次性告知审批依据和救济途径。
涉及交通、电力、环保、水利、通信、燃气等部门管理职责的,建议提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三)自然保护地、林地审批
占用自然保护地的,镇人民政府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查意见、农房选址红线图并经镇街、社村盖章,填报《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公园申请表》《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登记表》(附件6、7)。
对涉及林地的,镇人民政府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主体身份证复印件、森林资源调查表、项目安全监管说明等材料,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对涉及蓄积的,需完善采伐手续后方可动工。
(四)农用地转用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效率的通知》(渝规资〔2024〕523 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农用地转用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五)决定
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开工和竣工
1.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农户建房完工后,向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非法占用土地的;
(2)存在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的;
(3)存在超面积占地、超面积建筑等违法建(构)筑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户,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农村不动产调查与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中居民点除外),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南岸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确需进行“一户一宅”农房建设的,在不突破区县2020年村庄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内2020年村庄用地范围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必要性论证,确保不影响总体规划近期实施,不影响详细规划实施,不影响重大项目布局,报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村庄规划作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布局要求,或不符合南岸区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泥石流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等区域;违背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四)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申请异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六)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七)有违法建筑或违法占地行为的,未消除违法建筑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在每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管理台账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审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要求;严格批建一致,预防并及时制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推进便民服务,互相配合、积极沟通,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合法高效地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采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申请的,其申请宅基地行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审批和监督管理力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农发〔2020〕190号)、原《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岸农发〔2025〕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宅基地申请讨论结果的公示(参考模板)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分区规划乡村规划管理规则
6.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公园申请表
7.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登记表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0.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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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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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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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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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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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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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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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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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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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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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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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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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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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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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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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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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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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现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集体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镇(街道)**村**组
关于**宅基地申请讨论结果的公示
(参考模板)
按照《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案》(暂定)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宅基地申请事宜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根据讨论结果,拟同意**宅基地申请事宜,现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敬请广大社员在7天内向村民小组反映。
附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特此公示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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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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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地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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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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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意见 |
(审查是否经过村民小组审核公示、村级组织书面同意;是否具备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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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意见 |
(审查拟建地块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农房布局要求或国土空间规划的乡 村规划管理规则;是否满足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防护 等底线管控要求;农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乡村风貌管控要求)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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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承担住房建设管理事务的机构 |
(审查是否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中的建筑方案;2层及以上或跨度6米以上且未使用通用图集的住宅,其建筑方案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是否符合结构安全的相关要求)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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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如涉及交通、电力、环保、水利、通信、燃气等部门,请注明是否征求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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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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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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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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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5
分区规划乡村规划管理规则
对于散居农房建设以及在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公共、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若所在村近期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可在符合以下乡村规划管理规则的前提下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农房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泥石流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等区域选址建设,不宜在坡度大、地质条件复杂和易发生灾害的沟谷地段等区域选址建设。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住宅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符合本区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应符合“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
附件6
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公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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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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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占自然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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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占自然公园功能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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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村、社、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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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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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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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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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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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
立项 规划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村、乡镇意见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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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和临时占地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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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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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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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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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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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 |
(填写拟建项目来源和依据、建设内容、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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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
(核实原住民生产生活设施是否为原住民、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等)
(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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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及初审意见 |
(核实涉及占用自然公园功能分区、土地类型和周边资源情况、有无重要资源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有无未批先建等)
(签章) 年 月 日 | ||
|
承诺: (建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建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建设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填表说明:
1.处打“√”;
2.项目类型分为原住居民生产生活及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经营性项目;
附件7
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公园生态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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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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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占自然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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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占自然公园功能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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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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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与自然公园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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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 |
(填写拟建项目来源和依据、建设内容、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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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占土地类型、面积 |
(按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及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数据分类填写各类土地类型和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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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占范围资源现状 |
(填写范围内地质、动植物资源;是否有古树名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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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
(填写对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生物群落的影响、自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生物安全的影响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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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
(填写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减缓影响的措施和建议,以及建设项目完成后,恢复生态环境的建议方案)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字: 编制单位审查人签字: 编制单位(单位印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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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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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图: 农宅字 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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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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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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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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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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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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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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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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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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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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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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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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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宅字 号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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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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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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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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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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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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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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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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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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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住房建筑面积 |
㎡ |
实际住房建筑面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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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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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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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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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意见 |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承担住房建设管理事务的机构: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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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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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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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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