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南岸府复〔202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11-12 17:30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1-11-12 17:30
字号:
分享: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36

申请人苏州某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局长。

第三人梁某某。

申请人苏州某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某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于2021818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111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10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111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区人力社保局认定梁某某20201219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苏州某某某公司与梁某某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梁某某并未受苏州某某某公司用人规章制度约束和管理,并不直接隶属于苏州某某某公司;梁某某是按照每日300元计算劳务报酬;梁某某与苏州某某某公司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梁某某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其次,梁某某提供的证人徐强榜的证言并不属实,不能作为认定梁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依据。最后,苏州某某某公司与梁某某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所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苏州某某某公司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苏州某某某公司与梁某某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劳务关系,梁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苏州某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钟关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认定工伤决定书》;5.《授权委托书》;6.张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7.德恒渝(2021)行字第14870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函》。

被申请人称:一、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梁某某于2021628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于78日补齐相关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该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至苏州某某某公司。719日,该局收到苏州某某某公司的《说明》后,通过审查梁某某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该局于8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至梁某某及苏州某某某公司。

二、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体正确。经审查梁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将承接的南岸区樱花路10号“重庆市某某复合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复合车间彩钢洁净板安装项目”发包给苏州某某某公司,梁某某在该项目从事空气净化装修工工作。2020121916时许,梁某某在该项目进行铝合金圆弧作业时,从脚手架上摔倒受伤。经重庆市东南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肩峰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该局对梁某某的两名工友的调查笔录,均证明梁某某于20201219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该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区人力社保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梁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苏州某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4.《授权委托书》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函》;5.刘某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6.南岸人社伤险登字〔2021997号《工伤认定申请接件登记表》;7.南岸人社伤险补字〔2021269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及南岸人社伤险送达〔2021235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8.南岸人社伤险受字〔2021948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南岸人社伤险送达〔20212560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9.南岸人社伤险举字〔2021237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南岸人社伤险送达〔20212561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10.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111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南岸人社伤险送达〔20213361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11.《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2.《微信聊天记录》;13.2021)渝0107民初9375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15.《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16.《工伤认定调查笔录》;17.徐榜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8.《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19.《举证说明》;20.《重庆市东南医院门诊病历》;21.《重庆市东南医院入院记录》及《重庆市东南医院出院记录》;22.《重庆市东南医院影像诊断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01010日,苏州某某某公司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重庆某某公司将承接的南岸区樱花路10号“重庆市某某复合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复合车间彩钢洁净板安装项目”发包给苏州某某某公司,梁某某经工友徐强榜介绍,在该项目从事空气净化装修工工作。1219日,梁某某在该项目进行铝合金圆弧作业时,因脚手架不稳,从脚手架上摔倒受伤。1220日,经重庆市东南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肩峰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2021628日,梁某某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78日,区人力社保局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818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梁某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并于当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梁某某和苏州某某某公司。

苏州某某某公司与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区人力社保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有权对梁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规定,区人力社保局受理梁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梁某某于20201291630分许,在涉案项目工地工作时摔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818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111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1112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