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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7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2-10-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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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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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75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胜,该单位主任。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4日,该公司收到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同日,海昌清水溪(南山澜)小区业委会向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提交《对南山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2022年6月23日对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则该通知书>的质疑》,但未获答复。6月27日,该公司向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提交《对<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回复》,建议南山街道物理管理中心主动撤回上述《限期整改通知》,同样未获答复。该公司认为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作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办事处的内设科室,没有行政执法权,其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

被申请人称:一、该单位并非适格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规定,重庆市南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山街道办)依法具有“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能。2020年3月22日,南山街道办依据中共南岸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南岸委编委〔2019〕9号《关于调整南山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设立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文件明确该单位设立的宗旨和主要职责为“为辖区物业管理提供服务,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故该单位在设立之初即被委托行使监督管理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职能,依法具有行政管理的职权。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该单位系受南山街道办委托行使物业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委托并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故该单位行使受托职权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由委托人南山街道办承担,该单位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二、该单位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具有事实上的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6月17日,有多名群众向市政府“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海昌南山澜小区挡墙出现开裂变形,存在山体滑坡的风险,具有公共安全隐患,希望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处理。6月20日,南岸区政府召集相关单位专题研究南山街道清水溪(南山澜)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指出,“针对小区业主投诉物业公司、部分业主阻止维修堡坎的施工车辆进入小区的问题,南山街道要立即对小区存在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尽快排除安全隐患,如遇业主阻拦,立即报警。”6月22日,该单位与南山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某某物业公司负责人一同到清水溪(南山澜)小区三期 64-1、64-2 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住房旁挡墙底部挡土墙出现爆裂脱落,并对某某物业公司提出了检查要求,某某物业公司负责人予以了签字确认。该单位认为,某某物业公司系清水溪(南山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在确认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后,某某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作为辖区街道办事处,南山街道办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单位依法被委托行使该职责,向某某物业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系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

三、某某物业公司已确认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并针对《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作出了相应整改措施。2022年6月24日,某某物业公司海昌清水溪(南山澜)物业服务中心向该单位递交《关于三期挡土墙开裂的工作汇报》,回复称其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已经采取了应急整改措施,包括积极联系开发商尽快整改,对现场进行警戒隔离并张贴警示标志等。这充分说明某某物业公司已经确认现场安全隐患的客观存在,并已经按《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履行了职责和义务。某某物业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称“答复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无法律依据、无客观事实、无执行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该单位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某某物业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7日,南山街道办接到群众反映,南山街道真武山社区碧桂园·海昌南山澜小区挡墙出现抗滑桩开裂变形,存在公共安全隐患。6月22日,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联合对碧桂园·海昌南山澜小区三期64-1、64-2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南山澜小区三期64-1、64-2住房旁挡墙底部挡土墙出现爆裂脱落。6月23日,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对某某物业公司作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通知》第一条存在安全隐患载明“(一)64栋1号、2号房屋旁挡墙底部挡土墙出现爆裂脱落;(二)小区景观大道终端挡墙出现横向断裂错位”,第二条整改要求载明“请你公司高度重视,接此通知后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南山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等。6月24日,某某物业公司海昌清水溪(南山澜)物业服务中心就所采取的应急整改措施向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提交了《关于三期挡土墙开裂的工作汇报》。

2022年9月23日,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某某物业公司依法进行询问,告知其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本案应以南山街道办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但罗某某拒绝变更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中共南岸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山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岸委编委〔2019〕19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关于三期挡土墙开裂的工作汇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是否为适格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除应当符合有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等形式要件外,还应当符合被申请人正确等实质要件。一般而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及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五)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六)管理物业档案,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规定,南山街道办具有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定职责。2020年3月22日,南山街道办依据《中共南岸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山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规定,设立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及主要职责为:为辖区物业管理提供服务,具体包括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等。由此可以得出,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南山街道办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共南岸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山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设立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并明确其设立宗旨及主要职责,应当视为南山街道办将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定职责委托授权给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行使,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南山街道办的委托授权,协助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南山街道办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受托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或管理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处理对受托组织依照行政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案件,可以参照援引上述规定。故,本案中,某某物业公司对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服,应当以南山街道办为被申请人,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南山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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