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6〕329号
申请人:向正发,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332,住四川省安岳县乾龙镇彭埝村6组5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2号楼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6012B。
负责人:冷静,局长。
申请人向正发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扣押清运物品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6月3日收到,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扣押清运申请人经营物品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完好返还全部被扣物品:2台推车、烧烤架、铁板、2个炉头、炉子、遮阳伞、4个液化气罐、调料箱、油烟净化器、凳子2张、桌子3张;如物品发生破损、锈蚀、遗失,依法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5月6日将上述烧烤经营器具临时存放于南岸区二塘路路边。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未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物品扣押清运,导致申请人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合法财产权益受损。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不是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经区政府同意,自2025年7月1日起,原由被申请人行使的涉及“擅自占道堆放物品”等行政处罚权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已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涉案行为发生于2026年5月11日,地点位于南岸区二塘路路段,属南坪镇辖区范围,对应执法事项已依法由镇街行使,被申请人对该事项已无执法权限。2.被申请人未实施、未参与涉案执法行为,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行政强制决定,亦未占有、保管或处置申请人所述物品。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城管执法大队属于被申请人派出机构。
2025年6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该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清单明确将原由被申请人行使的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赋权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其中包含对占道堆放物品行为的行政执法职权。
2026年5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综合执法大队清理了南岸区二塘路路段的涉案物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行政复议答辩书、《重庆市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通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受理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案中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综合执法大队清理了将南岸区二塘路路段的涉案物品,被申请人未参与清理涉案物品。本机关受理后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通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但申请人未予变更,其针对南岸区城管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向正发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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