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XHMWA4Q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6号附1(2-2)号
经营者:刘*美
公民身份号码:511***
住址:重庆市武隆县***
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生态环境部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查询及重庆市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查询平台抽查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情况,结果显示:“无该单位数据或该单位未在本网站公开”。2024年7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6号附1(2-2)号的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1月安装完成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有使用记录,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6号附1(2-2)号的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6号附1(2-2)号的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7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经营者刘*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5日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经营者刘*美提供的锦尚动物医院于2024年7月4日15时03分使用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拍摄的一张X 光片、刘*美本人的放射个人剂量对照照片、锦尚动物医院《DR拍片使用记录》、重庆市辐射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渝辐(监)【2024】271号)。
证据1-4证明,2024年7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6号附1(2-2)号的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1月安装完成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有使用记录,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
5、2024年7月5日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经营者刘*美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刘*美)》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
6、2024年8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信息截图的打印件。
7、2024年8月26日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经营者刘*美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渝环辐证[14301],已经改正其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8月15日向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3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45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于2024年8月16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环保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诉》,述称:我院在设备等待安装期间就委托第三方公司办证,绝非故意违反法规。在检查当天后,我院就采取了整改措施。恳请给予整改期限,若未按时完成整改,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请求减免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队认为: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未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使用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的上述行为属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涉及的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南岸区锦尚动物医院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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