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RT693Y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123号3层580号
接到群众反映南滨路武夷滨江工地施工噪声扰民后,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发现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昼间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2024年11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96号)显示该项目昼间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噪声排放限值3dB。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9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编号:01002409280115),证明有居民投诉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施工噪声扰民。
2、2024年11月1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4年11月12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1月2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施工单位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1月25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96号)。
证据2-5证明,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滨江路建业岗的武夷滨江二三期12-14/27号楼项目,发现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昼间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2024年11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96号)显示该项目昼间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噪声排放限值3dB。
6 、2024年11月12日由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陈*金)》复印件、《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FJJG-CQ-WYBJESQ-(专业)-001)复印件。
7、2024年11月12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2024年11月2日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据6-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鑫耀易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达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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