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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23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0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4〕1号)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日期:2024-12-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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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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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YRCX3E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41号附1

202410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0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41号附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00108E62401221350563192500108E62401230856313192)显示,你公司于2024122日使用加载减速法对A25L91进行了尾气检测并出具了不合格检测报告,2024123日使用自由加速法对A25L91进行了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你公司复检变更尾气检测方法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0.1.3规定:“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维修后复检时,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进行”的要求。2024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500108E62405071612580141500108E62406241028362846500108E62406041016161759)显示,你公司分别于202457日、624日、64日对AZU775BKX579B35C05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通过调阅三辆车的检测明细发现,AZU775BKX579B35C05均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在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车辆发动机未处于怠速状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A.4.2 “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发动机(包括废气涡轮增压发动机)均应处于怠速状态”的要求。你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违法所得收入为200元。你公司在明知规范检测方法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02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41号附1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102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41号附1号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1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27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41号附1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520241127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41号附1号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122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111日由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车辆A25L9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108E62401221350563192500108E62401230856313192复印件。

82024122日由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提供的车辆AZU775BKX579

B35C0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

500108E62405071612580141500108E62406241028362846500108E62406041016161759复印件

92024122日由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明细公示》复印件。

证据1-9证明,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渝A25L91、渝AZU775、渝BKX579、渝B35C05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在明知规范检测方法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上述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违法所得收入为200元。

1020241127日由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122日由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22024122日由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0-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南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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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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