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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23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0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改〔2024〕3号(忠平车检)公示
日期:2024-12-3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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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3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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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55397X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

2024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16,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924日向车辆AG2228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00108552409240940196450)、2024710日向车辆DQ736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00108552407101605263814)、2024124日向车辆D9025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00108552401241600375617),检验结果均判定合格。通过调阅三辆车的检测明细发现,上述三辆车均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但检测过程中,在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车辆发动机未处于怠速状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A.4.2 “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发动机(包括废气涡轮增压发动机)均应处于怠速状态的要求。检测单位在明知规范检测方法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16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的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116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1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19日由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提供的AG2228DQ7361D90251三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108552409240940196450500108552407101605263814500108552401241600375617)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116,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6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924日向车辆AG2228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00108552409240940196450)、2024710日向车辆DQ736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001085524071016052638142024124日向车辆D9025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00108552401241600375617),检验结果均判定合格。通过调阅三辆车的检测明细发现,上述三辆车均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但检测过程中,在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车辆发动机未处于怠速状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A.4.2 “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开始点发动机(包括废气涡轮增压发动机)均应处于怠速状态的要求。检测单位在明知规范检测方法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上述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违法所得收入为240元。

52024116日由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41119日由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41119日由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忠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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