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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生态环境领域>环境管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6-00095
  • [ 发文字号 ]
  • 南环发〔2026〕3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8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6-07-2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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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7-2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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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动车维修单位:

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特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行业常见的危险废物类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HW06废有机溶剂、专用清洗剂、防冻液、动力电池冷却液等)HW08(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液压油、润滑油等废矿物油)、HW12(废油漆、油漆渣)、HW31(废铅蓄电池)、HW36(废石棉刹车片)、HW49(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过滤毡、废活性炭、废电路板、沾染废油漆或废矿物油的劳保用品等)、HW50(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类别代码详见附件1)。

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制度要求: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落实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岗位和危险废物产生、流转、贮存及转移等环境管理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二)贮存要求:机动车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的要求,规范建设或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并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

(三)处置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委托前,应要求收集单位出具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查询:https://sthjj.cq.gov.cn/zwgk_249/gszx/wxfwjyxkzgs/),并核验许可证经营类别、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严禁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点等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随意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混存均为违法行为。

(四)申报要求: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规定,通过“重庆市巴渝治废管理信息系统”(http://219.152.238.198:20003/new/#/login)制定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产废年报,以便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安装物联网智能秤实现危险废物“五即”规范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时间、种类、重量、贮存去向等信息。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详见附件4),如有造成环境污染的,按情节严重情况可处罚款或责令停业,请各机动车维修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将联合南岸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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