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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资金>补贴依据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4-00239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发〔2024〕3 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6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12-0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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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0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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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发〔20243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有关动态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

2024年起,将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庆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0元、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1080元。

二、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资金,按照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 41 号)规定,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级财政按既定比例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 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杜绝冒领、 错发。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切实加强计 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对象待遇及时足额兑付。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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