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发〔2024〕3 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有关动态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
从2024年起,将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庆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0元、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1080元。
二、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资金,按照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 41 号)规定,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级财政按既定比例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 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杜绝冒领、 错发。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切实加强计 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对象待遇及时足额兑付。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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