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2021年8月20日修正),《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
【服务对象】
需开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就诊患者
【服务机构和地点】
辖区各医疗机构
【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班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1. 诊断证明出具
为辖区医疗机构诊治的患者,根据其实际病情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建议休息时间等必要信息。
2. 诊断证明审核
对已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准确、合规。
【服务流程】
1. 申请
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病历资料,前往相应科室或指定服务窗口提出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申请。
2. 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3. 诊断证明出具
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如实填写诊断证明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确认。
4. 盖章及发放
申请人在收到经治医师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后,携带该诊断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医院指定的盖章处。盖章处工作人员再次核对诊断证明上的医师签字、名章以及患者信息等,确认无误后,在诊断证明上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并发放给申请人。
【服务要求】
1. 申请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病历资料。
2. 经治医师应严格按照患者实际病情出具诊断证明,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医院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流程及相关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出具诊断证明。
【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023-6298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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