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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3-0009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4
2023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7月17日-7月21日)
日期:2023-07-24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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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24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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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谭维 谭维 南岸卫公罚〔2023〕67号 公共场所卫生 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6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7/1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汇洗浴中心 李冬 南岸卫公罚〔2023〕75号 公共场所卫生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7/18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叶何会 叶何会 南岸卫医罚〔2023〕20号 医疗卫生 非医师行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000),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7/1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南岸区雲行千里足疗中心 汪丹 南岸卫公罚〔2023〕73号 公共场所卫生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6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7/12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南岸区幻梦宾馆 陈志琴 南岸卫公罚〔2023〕72号 公共场所卫生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6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7/1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 曹国庆诊所 曹国庆 南岸卫医罚〔2023〕21号 医疗卫生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7/1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7 南岸熊谋勇诊所 熊谋勇 南岸卫传罚〔2023〕4号 传染病防治 未按照类别将使用过的棉签、针头、空针管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7/1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8 重庆现代女子医院 林玉明 南岸卫传罚〔2023〕5号 传染病防治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06/20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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