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南岸周瑞孝诊所 | 南岸卫医罚〔2025〕1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周瑞孝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警告;罚款25000 | 一般程序 | 2025/05/0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南岸周瑞孝诊所 | 南岸卫医罚〔2025〕6号 | 医疗机构 | 南岸周瑞孝诊所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罚款10000 | 一般程序 | 2025/05/14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重庆市东南医院 | 南岸卫传罚〔2025〕1号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市东南医院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警告 | 一般程序 | 2025/05/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区卫生执法支队主要领导: 法制科负责人签字: 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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