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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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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98219N/2026-0006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04
  • [ 发布日期 ]
  • 2026-08-04
2026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月4日)
日期:2026-08-0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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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8-0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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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浩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南岸卫医罚〔2026〕9号 门诊部 你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违反了该医疗器械相关。 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警告 普通程序 2026/7/24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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