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经典案例剖析
——维护市民卫生健康公共利益
案例五:
XX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XX诊所进行蓝盾专项医疗卫生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在岗医生XX持有中医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XX中医诊所,批准机关为四川省XX市行政审批局;执法人员还发现该诊所自2022年4月20日至22日有4张经该医生签名的处方。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生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注册证从2019年9月开始就一直在该诊所行医,由于主治医师报考资格的问题,无法在重庆报考,因此于2021年12月16日将医师执业注册地址变更为四川省XX市的XX中医诊所。医师执业注册地址变更后该医师本人仍在执法人员检查的诊所进行执业至检查之日,一直获取该诊所支付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12000元。该工资数额均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该医师未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医师按照执业注册地点执业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2022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合法执业的基本要求。未按照执业注册地点执业是医师从业服务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也造成了医师执业中发生医疗纠纷被投诉和法律诉讼的常见执业风险。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注册和执业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规范。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