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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峡口镇卫生院复印病历
日期:2026-07-0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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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7-0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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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制度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案管理员受理病历复印申请。受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村/居委会证明等);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案管理员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材料不齐,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次申请;申请人证明材料携带齐全,病案管理员核实病历的去向,由指定专人复印病历资料;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历复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复印专用章。

六、住院期间病历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服务。特殊情况申请人确实急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应向其病历保管科室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由所在科室通知病案管理员后,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办理。如病历尚未完成,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七、收费:复印病历资料按照渝价〔2010221号文件执行。

八、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因邮寄公司造成的资料丢失、个人隐私泄露等,医院不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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