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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2025-09-24
  • [ 索引号 ]
  • 11500108552017281N/2026-0000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金融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2
关于印发《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4-0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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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0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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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现服办发〔20263

重庆市南岸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

关于印发《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6324

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支持力度,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文件精神,设立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用于补偿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对小微、个体工商户、“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发生的代偿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补偿范围适用于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202571日起产生代偿行为或分保履约行为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包含担保机构直接代偿或分保履约的情形。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池规模300万元,足额到位。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和利息收入及追偿款项等。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池代偿补偿资金保障。区财政局会同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负责审核代偿补偿申报材料及督促获得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实施追偿工作。

第七条 补偿资金池银行账户以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义开立,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资金池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证资金拨付的前提下,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进行银行协议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保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纳入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2. 注册地位于南岸区。

(二)融资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担保对象为小微、个体工商户、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

2. 单户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监管规定,且不超过1000万元;

3. 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

4. 代偿或分保的履约对象为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AMC资产管理公司、区内国企等主体。

第十条 代偿补偿标准:

对于满足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损失及后期追偿费用的50%对担保机构予以补偿。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池采取触发式补偿,符合支持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形成代偿后,即触发代偿补偿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触发代偿补偿条件后,担保机构收集整理申报材料,按会计年度汇总向区财政局及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提交;

(二)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会同区财政局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将批复决议交至账户设立方作为划转代偿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代偿补偿资金申请;

(二)符合补偿条件的代偿或分保项目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和代偿或分保履约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代偿后追偿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代偿追偿及呆账核销

第十四条 代偿补偿工作完成后,担保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在取得依法追偿所得后,应及时按资金池实际补偿比例返还至资金池。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担保机构应于获得诉讼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代偿资产转让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书后2个月内及时向区财政局及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报送,原则上每年6月、12月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要求,制定融资担保业务核销管理办法。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进行核销,书面核销材料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及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融资担保公司关于申报XX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的

请示

2.XX融资担保公司XX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申报明细表

附件1

XX融资担保公司

关于申报XX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的

请 示

区财政局、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

根据《南岸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申报通知要求,现申请本公司XX年融资担保代偿/分保履约补偿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报资金情况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我司XX年度代偿/分保履约金额为XX、追偿费用为XX元。

现申报XX年代偿/分保履约补偿资金项目XX个,资金共计XX元。

二、材料真实性和符合性承诺

我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承诺申报代偿补偿资金的所有材料及内容真实、有效、合法且符合有关申报要求。

三、接收资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XX

开户银行:XX

银行账号:XX

附件:1.XX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补偿资金申报明细表

2.其他材料(《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和代偿或分保履约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代偿后追偿程序的相关材料等)

XX融资担保公司(盖章)

                                      

附件2

XX融资担保公司XX年度代偿补偿资金

申报明细表

填报公司: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元

序号

业务名称

债务人

主债权起始日

主债权到期日

主债权金额

代偿/分保履约金额

追偿费用

申请补偿

金额

合计

大写:元整(¥元)

申报公司

账号

申报公司

意见

(盖章)

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
审核意见

(盖章)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重庆市南岸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20263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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